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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络  时间:2020-11-21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不能任性
 
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且也规定了公司分配利润的相关程序。但在实践中,公司运营中股东有时会根据自身情况向公司提出历年利润分配请求,如不能协调一致就诉讼至法院。在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时,股东往往会向法庭提出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或调查公司财务账册试图证实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这一诉讼活动造成法院案件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笔者借一案例浅谈上述诉讼现象的法律处理和认定:
 
  案件简介
 
  2014年10月,王某组建物流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300 万元,王某实缴出资90万元,持有公司30%股份,刘某出资 90万元,持有公司 30 %股份,曹某实缴出资 120万元,持有公司 40 %股份。公司设立后由于经营理念存在分歧,2017年11月王某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另行合作设立物流公司。
 
  现王某认为物流公司在2014年-2017年经营期间积累盈余,向法院提供了公司三年的毛利表,主张分配利润500万元并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
 
  公司抗辩及法院裁决
  物流公司抗辩:王某提出三年利润分配没有任何依据,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形成利润分配方案,股东无权主张利润分配请求。
 
  法院裁决:王某诉请分配物流有限公司三年经营期间盈余所依据的公司毛利表不能成为公司盈余数额的确定值,其应在扣除公司应缴税款、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等之后才能进行分配。并且王某主张公司利润分配也未提供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王某作为公司股东仅凭公司毛利表主张盈余分配,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王某提出的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是涉及到公司盈余分配权的行使,公司盈余分配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公司分配利润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按照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2、形式要件:由于公司盈余分配属于股东自益权,在公司内部自治权利范围内,应当由股东自己行使相关权利。
 
  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故此决定公司是否实施利润分配的权力在于股东会。
 
  王某诉讼请求于法有据?NO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本案王某在向法院提出分配利润请求时仅提供了公司三年毛利财务资料,并非股东会决议分配方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司法救济:如本案中王某认为公司具备分配利润条件,但由于控股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原因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自身权益受到损失。王某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召集临时股东会并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决议。
 
  如股东会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无法做出相应分配方案决议情形下,王某只能收集公司已具备分配利润的相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查询公司财务资料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从其中内容搜索有力证据。在具备证据前提下可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分配利润。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向控股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
 
来源: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